辽宁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1258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芳,沈阳市沈河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9-1号(1-2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0715301481。
法定代表人:张凤林。
原告***与被告辽宁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0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艳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