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1254号
原告:***,男,满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芳,沈阳市沈河区正阳法律服务所。
被告:辽宁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21-3)
法定代表人:张凤林。
原告***与被告辽宁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李振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 爽
书 记 员 李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