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903执1331号
申请执行人:***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镇清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西咸新区金叶茯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茯茶镇茶香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咸新区金叶茯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咸新区金叶茯茶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903民初15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毛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