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903执恢349号
申请执行人:***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镇清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西咸新区金叶茯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茯茶镇茶香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咸新区金叶茯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湘0903民初158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咸新区金叶茯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