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4185号
原告:***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镇清溪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高马山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乡高***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高马山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高马山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高马山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高马山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