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5执1596号
申请执行人:***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铭睿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桃源县茶庵铺镇茶庵铺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黄睿。
***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铭睿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5民初3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5民初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