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财保34号
申请人:***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益阳市高新区***镇清溪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奕,益阳市高新区正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黄龙镇明湾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208271854。
申请人***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湘H3V58小型普通客车、湘H3VX66小型普通客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运输始发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对申请人***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湘H3V58小型普通客车、湘H3VX66小型普通客车所有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卖、转让、过户上述车辆所有权。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晏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