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105民初1935号
原告:某事务所(某合伙企业),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某,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董事长。
原告某事务所(某合伙企业)与被告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某事务所(某合伙企业)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于202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事务所(某合伙企业)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事务所(某合伙企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4元,合计2149元,由原告某事务所(某合伙企业)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