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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10997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