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民终28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负责人: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男,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回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薛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D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薛某,董事长。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E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A公司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吴某、徐某、***、沈某、王某、梁某、赵某、于某、刘某、***、马某、C公司、D公司、E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3)浙0783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A公司管理人以与B公司、吴某、徐某及***、沈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A公司管理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公司管理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00元,减半收取51400元,由上诉人A公司管理人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