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06民初6922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