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06民初6922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