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5571号
原告:陕西远泰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某某,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原告陕西远泰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168274.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6827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为标准,自2024年1月23日暂计算至2025年3月17日为9732.59元,暂合计178007.39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原告于起诉后核对付款记录发现被告曾于2024年2月9日向原告转款10000元,2025年5月16日再次向原告支付150000元,故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8274.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以827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为标准,自2024年1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3月17日为478.6元,暂合计875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陕西远泰石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远泰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远泰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3860元,退还原告383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远泰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