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远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浙江欧畅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执40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MKJDP7W,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被执行人:浙江欧畅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B4HMA01,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欧畅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9)苏1281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浙江欧畅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远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3539.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浙江欧畅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87元,合计5589元,由被执行人浙江欧畅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20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欧畅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案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3.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内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内未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案扣划被执行人浙江欧畅塑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缴纳执行费5203元,余款94797元发放申请执行人。 5.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案扣划被执行人浙江欧畅塑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缴纳执行费5203元,余款94797元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281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