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29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青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青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苏1281民初314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马鞍山青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远通公司货款352201.4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2元、保全费2382元,合计5824元,由被执行人马鞍山青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用5570元(已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民政、保险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1576.84元,本院予以扣划后,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4679.34;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A×××××的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有抵押)、牌号为皖E×××××的奥迪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已查封,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委托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民政、保险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控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1576.84元,本院予以扣划后,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4679.34;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A×××××的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有抵押)、牌号为皖E×××××的奥迪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已查封,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1281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邰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