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远足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远足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长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高民三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长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航海中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戎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远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高美云安小区D栋1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长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通过证据保全公证证实被控侵权专利产品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不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地,被控侵权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行为实施地为郑州,本案应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被上诉人通过证据保全公证证实被控侵权专利产品使用行为的实施地在云南省曲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01lydyh0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01lydyh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01lydyh0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01lydyh01第五条规定:01lydyh01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01lydyh01因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管辖权异议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