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知民初42号
原告:淮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0815133091。
法定代表人:韩玲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峰,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远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高美云安小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57795154L。
法定代表人:周志兵。
原告淮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远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郭 佳
审判员 韩晓岚
审判员 宋 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 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