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624执158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沈丘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泰安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5783158L。
被执行人:***,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沈丘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沈丘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河南省沈丘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624执15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