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沈丘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624执恢19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沈丘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豫1624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河南省沈丘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312450元以及诉讼费245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20)豫1624民初55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人河南省沈丘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2021年4月15日,申请人河南省沈丘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案外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其经营的宾馆物品以贰拾玖万元的价款转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将该贰拾玖万元直接给付申请人河南省沈丘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冲抵被执行人***所欠租赁费,申请人河南省沈丘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放弃余额,双方以后再无纠葛。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4587元,已由申请人河南省沈丘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交纳。 本院认为,(2019)豫1624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沈丘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4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