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923民初258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回马镇化工街居民楼6幢1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68********。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州路398号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49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64756628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大英县恒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采和大道鱼梁咀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32709116X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英县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英县郪江中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3MB1E38548Y。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英县恒创实业有限公司、大英县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141元,减半收取计580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