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恒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大英县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923民初258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回马镇化工街居民楼6幢1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68********。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州路398号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49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64756628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大英县恒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采和大道鱼梁咀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32709116X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英县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英县郪江中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3MB1E38548Y。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英县恒创实业有限公司、大英县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141元,减半收取计580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