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923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大英县恒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卓筒大道42号2楼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32709116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本院在执行大英县恒创实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92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退回大英县恒创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3万元及利息(以欠款73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计5550元,由***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5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了如下工作:
1于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
3于2020年8月10日到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英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查无公积金缴纳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射洪市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申请执行标的73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9700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蒋立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