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91民初11号
原告:阿拉腾其其格,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兴定路盛东广场写字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7UW2X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恒源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00670305217E。
负责人:丰世敬,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加兵,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拉腾其其格与被告河北润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