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被告某某等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民辖2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城区博陵街南段西侧都市佳苑5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4月份,被告找到原告,让其组织施工人员对动物园1座、植物园2座、龙潭公园2座公共卫生间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于2019年6月1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人工费共计1725000元整,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给,请求:1、二被告即刻给付拖欠原告人工费172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建设施工工程,案由定为劳务合同纠纷不妥,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该工程分布于保定市竞秀区、莲池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且该工程的主要施工地在保定市竞秀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8年11月8日签订合同,被告***为委托代理人,合同约定:承包人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发包人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园厕所新、改建项目。2019年6月12日被告***、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河北润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欠条中盖章),欠条中明确注明被告欠原告公共卫生间工程施工工人工资,原告遂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为被告给付人工费,此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依法不属我院管辖,现报请你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原告人工费而诉至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在其提交的欠条中明确注明被告欠原告公共卫生间工程施工工人工资。故本案符合劳务合同纠纷特征,应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原告作为接受工资款一方其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依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姜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