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吉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吉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739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裴吉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琚保卫。
申请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507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400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本院查询,我院于2020年7月15日查封被申请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幢XX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2020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止。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507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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