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4213号
原告:云南睿启数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市彝人古镇养心**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QERHQ2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云南睿启数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发区彝人古镇四期D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85UX4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云南睿启数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云南睿启数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睿启数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睿启数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睿启数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