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2民初5884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准能公司黑岱沟露天煤矿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准格尔旗大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准格尔旗迎泽街道南山片区103省道北侧准旗汽配城沿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三恒(准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鑫大泽楼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利国际广场2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准格尔旗大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大泽楼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