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06民初34243号之一
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1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广州骏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469号622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骏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8元,由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