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06民初3868号之一
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1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桀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福元北路16号105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桀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