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06民初24039号
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1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百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1-1-6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百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