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奥达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13执957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1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995434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新奥达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1401-1419、1501-1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2N62F。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新奥达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113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货款2570873.33元;赔偿诉前保全费支出500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3)粤0113执9572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新奥达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被执行人亦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在诉讼阶段已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广州新奥达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83873.3元,因本院(2023)粤0113执4915号案已将被执行人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暂无法发放。 二、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广州新奥达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房地产登记资料。 三、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车管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广州新奥达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广州新奥达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未持有证券。 五、本院在关联案中前往现场调查,未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发现可供执行机器设备。 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新奥达云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本院(2023)粤0113执4915号案已将被执行人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新奥达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被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已冻结到的存款暂不能退付申请执行人;现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