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2035号
原告:广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被告:重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
原告广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广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重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6元,由原告广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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