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30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民初145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凌志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