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终9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四区4号楼3层301-28室,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威海路山东高速广场三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百家湖花园巴黎城22幢3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通用航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通用航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依法判令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转会费”的性质认定存在偏颇,在没有查清“转会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前提下径行判决,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事实理由如下:一、本案诉争的“转会费”系山东通用航空公司应支付给***原单位(案外人西安直升机有限公司)的费用。基于通用航空业的行业特殊性,飞行员的流动会影响离职和就职的两家用人单位,转会费实质上是两家用人单位就引进有特殊技术的劳动者转移其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业规则下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招用飞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根据前述行业惯例、司法解释的规定“转会费”的支付主体为招用飞行人员的企业,有权取得“转会费”的主体为飞行人员的原单位,而飞行人员本身无权取得该费用。具体到本案中,90万元的“转会费”应当是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支付给***原单位西安直升机有限公司的费用。而本案中之所以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由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支付给***,系因双方协商该90万元由***先支付给西安直升机有限公司,而后***向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提供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最终承担该费用。二、当前90万元的转会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一审法院径行判决山东通用航空公司立即支付转会费不符合双方约定,没有事实依据。2017年10月24日山东通用航空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支付转会费的前提条件是:①***上岗工作;②按山东通用航空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目前条件明显尚未成就,山东通用航空公司不应支付。具体理由如下:(一)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前文已述,案涉90万元转会费系山东通用航空公司应支付给西安直升机公司的费用,本案中的特殊约定系***支付西安直升机有限公司后持发票向山东通用航空公司申请付款。但是目前***没有实际将90万元的转会费支付给西安直升机有限公司,没有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没有实际发生,不符合申请付款规程和合同约定,山东通用航空公司自然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费用。并且西安直升机有限公司已经以“赔偿转会费”为由起诉***,案件正在诉讼中。试想,如***在与西安直升机有限公司的诉讼中胜诉,无需支付西安直升机有限公司转会费,但本案却判令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支付***90万元转会费,明显会使得***无端获利,有悖于前述司法解释和行业惯例对于转会费的规定,亦有违于最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格式仅需符合实际情况和国家税务要求,并不依赖山东通用航空公司的指示要求,山东通用航空公司对此并无过错。案涉90万元性质前文已备述,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按实际发生情况为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购买方为山东通用航空公司;销售方为西安直升机有限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为转会费;金额为¥900000元;税率按国家规定执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格式并无需依赖山东通用航空公司的指示,而是只需符合国家要求即可,换句话说山东通用航空公司的要求即国家统一要求,***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格式固定、唯一,无需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指示。且如果***提供的发票不符合实际交易情况甚至可能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刑事犯罪。***主张因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未提供格式而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然不能成立。现因***自身原因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案涉90万元支付条件还未成就,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支持山东通用航空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二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山东通用航空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山东通用航空公司关于转会费的认识错误,***与山东通用航空公司2017年10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甲方支付乙方转会费90万元,而该协议中的甲方为山东通用航空公司,乙方为***。关于转会费的支付主体,具体数额该协议约定清晰,无任何争议。山东都有航空公司称该费用为应支付给***原单位的费用的表述属故意扰乱视听,且与双方订立的协议书不符。同***一同到山东通用航空公司的飞行员还有***、***二人,山东通用航空公司也与该二人订立了与***相同的补充协议,且已经按约定向二人足额支付了转会费。三、***已到山东通用航空公司工作,但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未向***提供具体的发票格式,且未提供符合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格式要求的发票不构成山东通用航空公司可以不支付转会费的事由。山东通用航空公司作为付款义务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山东通用航空公司以没有向自己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开具发票的义务与付款义务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不能构成付款方拒绝付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本案中山东通用航空公司仅以***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款项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通用航空公司向***支付转会费90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21日。
2017年10月24日,***(乙方)与山东通用航空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一、合同期限第一条固定期限:从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第三条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处济南、**等市的飞行大队部门直升机飞行员岗位工作(工作任务和职责见岗位职责)……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甲方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周/月/季/年)为计算周期,综合总工时符合国家规定……四、劳动报酬第十条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并按下列方式核发乙方工资: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税后50000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第十三条甲方每月15日足额支付上月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第二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
2017年10月24日,山东通用航空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第一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工作;承诺于甲方支付转会费后十个工作日内前将执照关系转移至甲方,以及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第二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第三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即为济南市槐荫区。因乙方工作性质决定其工作地点具有不固定性,特约定其工作区域为甲方业务覆盖的所有地区。根据工作需要,乙方服从甲方安排到其他单位从事临时性或暂时性的工作。第四条甲方支付乙方转会费为玖拾万元;支付方式:乙方上岗工作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内或服务期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乙方除按本协议和有关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如若甲方支付了培训费的,乙方应当予以返还。第六条乙方的计薪日为乙方上岗工作之日为起薪日。第七条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薪资标准为税后伍万元,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自入职之日起为劳动合同开始日期……第十七条本协议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补充协议还约定其他事项。
2019年6月21日,***向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提交《离职函》,载明:本人已于2019年5月26日用电子文档形式(因出差在重庆调机)分别给北通航***总经理和山东通用航空公司吴**总经理递交了辞职报告,原文约定本人于2019年6月1日起辞去运行副总经理职位,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后因调机之需,于2019年6月2日调机任务结束。由于山东通用航空公司在2017年10月24日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甲方为乙方支付90万元转会费,至今已过去20个月仍未支付,同时欠薪达4个月之久,符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2)款要求,本人遵照此条款与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考虑到工作的交接,本人将于2019年6月26日起,正式离职。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欠本人2017年出差补贴,2018年飞行小时费、出差补贴请尽快清算。特此函告。2019年7月,山东通用航空公司为***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兹有***同志,性别:男,年龄:54岁,于2017年10月24日被我单位录用,从事飞行工作。2019年6月25日因双方协议终止(解除)合同,特此证明。
2019年11月7日,***向山东通用航空公司发出《支付转会费申请》,载明:**及财务部:本人自2017年10月24日与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本人上岗工作,即为本人支付玖拾万元人民币转会费。2017年10月24日当日即上岗工作。当时公司因资金紧张等各种原因迟迟未支付,两年时间里,原工作单位跟本人多次讨要转会费,本人也多次提请支付转会费,本人也是多次考虑到公司资金不足等现状,仍以工作为重,时至今日仍未支付,在此,恳请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即日起30日内(2019年12月7日前)为本人支付转会费。如仍不能履约,本人将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特此申请。
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未向***支付转会费90万元。
2021年3月26日,***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槐荫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支付转会费90万元,该委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仲裁决定书,认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与山东通用航空公司对双方自2017年10月24日起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均无异议,对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主***通用航空公司支付转会费90万元,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时约定山东通用航空公司于***上岗工作并按山东通用航空公司要求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转会费90万元,故山东通用航空公司向***支付转会费90万元的前提条件为***上岗工作和按山东通用航空公司要求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山东通用航空公司上岗,故符合上述约定中的***上岗工作的前提条件。***同意提供转会费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可未向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认为未能提供的原因系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未向***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格式,在庭审中一审法院询问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是否已向***提供过需要开具的转会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格式和内容时,山东通用航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不清楚,山东通用航空公司在一审法院限期内也未予明确回复,亦未提交证据,故山东通用航空公司不能证明已向***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因此,***未能提供转会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基于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未提供发票格式原因造成,故山东通用航空公司不能因此拒绝支付***转会费,就***需按山东通用航空公司要求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山东通用航空公司可另行主张。综上,***主***通用航空公司支付转会费90万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转会费9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转会费90万元。双方于2017年10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甲方支付乙方转会费为玖拾万元;支付方式:乙方上岗工作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与山东通用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即上岗工作并转移了飞行执照。山东通用航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即向***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为***的原单位开具的特定的转会费增值税发票,也未举证证明已经将发票格式的具体要求告知***。故,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和举证情况认定山东通用航空公司应当向***支付转会费90万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山东通用航空公司关于转会费应当直接向***原单位支付,应当在***向原单位支付后根据实际数额向***支付,以及***违反服务期约定不应获得转会费等主张均无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山东通用航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韩 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