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财保647号
申请人: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79511.36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779511.36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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