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47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四区4号楼3层30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670918XY。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郭店小区14号楼东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TWE08N。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的(2021)***字第192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如下: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支付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飞机租赁费2516477.33元;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支付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飞机违约金196113.36元;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支付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102490元;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支付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恢复适航损失费400000元(自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上述款项,均限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因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8月11日、8月12日、10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已扣划3203462.46元(含执行费34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8月22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到达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郭店小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11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将上述情况进行了告知,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执行到位的3203462.46元(含执行费34000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