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执3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四区4号楼3层301-2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9号9幢5-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字第287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被申请人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费6,618,342.65元及利息32,134.04元、违约金479,640.48元;被申请人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7390元。仲裁费45,154.80元由被申请人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承担。 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申请人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违约金及利息7,130,117.17元,支付律师费、保全费用112,390元,承担仲裁费45,154.80元,共计7,287,661.97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2年12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 2.2022年12月12日,本院经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银行存款有冻结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3年1月12日,本院经网络查控平台,再次对被执行人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民政、税务、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全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3年2月7日至10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在禹城市自然资源局、平原县自然资源局、德州市陵城区农业农村局、德州市陵城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的应收账款。 5.2023年2月23日,本院到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企业状态显示“正常”;公司注册资金2500万元,***出资2475万元,出资比例99%,**出资25万元,出资比例1%;公司无对外投资信息;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为**。 6.2023年2月23日,本院到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2023年2月2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9号9幢5-5号调查,公司大门上张贴有“重庆水务”的停水通知书,无人值班。本院与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沟通,了解到被执行人已无法正常经营,公司无人上班。 8.2023年3月21日,本院到重庆市财政局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应得民航飞行作业补贴款项,但该款项已于2023年2月份拨付完毕。 9.2023年3月23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在新泰市××、济南市长清区××、山东省肥城市林业保护发展中心、惠州市林业局惠州市国有水东陂林场的应收账款。经核实,惠州市林业局惠州市国有水东陂林场的款项已于2022年11月份支付完毕。 10.2023年4月3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限期到法院接受问询,并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11.2023年4月4日、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沟通,将法院前期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进行说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12.2023年4月10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13.2023年4月12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民政、税务、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全面查询,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14.2023年4月17日,本院联系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了解山东***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一案的执行情况,该案仍在执行过程中,经标的核算无剩余款项。 15.2023年4月17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287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包 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