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双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037号 申请人:双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77012601R,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中国医药城泰高路东侧、药城大道南侧地块药城大道799号(A幢主楼2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69635796G,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北、龙乘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双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00万元的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进行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双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