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397某某与双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397号 原告:***,女,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双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中国医药城泰高路东侧、药城大道南侧地块药城大道799号(A幢主楼22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双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