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双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503民初1620号
原告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剑锋
法官助理秦海燕 书记员金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