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8民初3136号
原告:洛阳恒铸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宁县涧口乡涧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55161506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天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兰考县许河乡西扫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5E89C2Q。
法人代表人:***。
原告洛阳恒铸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后,原告洛阳恒铸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恒铸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恒铸商砼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1元,由原告洛阳恒铸商砼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