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1043号
原告:闵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2,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某,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3,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闵某某与被告宁夏某某有限公司、张某3、郭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