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顺达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某某、泗洪顺达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1324执138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1年4月18日出生,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泗洪顺达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89332465N,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泗洪顺达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324民初7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泗洪顺达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5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3年2月23日、4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29870.88元,本院已扣划29870.8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3年2月24日,冻结期限为1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3年3月30日,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其均未能履行义务。 四、2023年4月11日,因被执行人泗洪顺达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3年3月30日,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已执行到位29870.8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苏1324民初7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