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欣辰湖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欣辰湖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恒天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德鸿泰(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8民初574号 原告:天津欣辰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大张庄镇张献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6128346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恒天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北仓镇延吉道东段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92516063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德鸿泰(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园区十二号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05528058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原告天津欣辰湖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辰湖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恒天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建业公司)、德鸿泰(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鸿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天津欣辰湖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期间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恒天建业公司将其承包的德鸿泰公司生产车间一、生产车间二、研发中心项目中的SBS防水、卫生间防水、外墙保温、地下室防腐剂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2018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质保金协议书,约定质保金为30000元,质保期于2018年6月30日到期,质保期满后三日内付清。至今被告仅支付了15000元质保金,尚欠15000元未支付,故成诉。 天津市恒天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1.本案的本质是工程款合同纠纷;2.原告诉讼请求的核心是质保金及利息;3.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应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实行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故被告天津市恒天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津市恒天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