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5964号
原告:福建中晋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长兴路288号宝龙国际社区1幢30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深沪镇群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群峰村大寮110号。
负责人:***。
原告福建中晋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深沪镇群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中晋建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中晋建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中晋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中晋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艺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