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1021民初2509号
原告:亿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龙腾泽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男,生于1975年6月2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亿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洋公司)与被告陕西龙腾泽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陕1021民初62号民事判决。原告亿洋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陕10民终61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案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职权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腾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洋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92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该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4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该款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0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等行业内规范文件确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了20万元保证金,并如期入场施工。2020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终止合同》,合同约定就2020年8月27日前发生的工程量所涉工程款,由被告打入原告公司账户。经原告核算,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双方终止合作,原告完成的施工量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价规则进行计算,价款55万元。被告曾在2020年8月27日代付劳务费60800元,尚余工程款489200元未支付。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另外,原告曾向被告交纳保证金20万元,双方签订终止合同后,除已完工的部分工程外,不再互负权利义务,相应的原告交纳的保证金应当退还。被告已向原告返还保证金6万元,剩余14万元没有返还。原告认为,被告不予支付工程款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保证金及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龙腾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欠付原告的工程款的原因是发包方没有给被告支付工程款,导致被告不能给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应以鉴定意见为准给付,被告同意退还原告剩余的保证金14万元,但对原告要求支付的利息均不同意给付。
第三人***述称,其带领工人给原告具体施工,劳务费系***结算。第三人后与原、被告签订的工资代支付协议属实,其给原告出具的收条属实。被告及原告分别给付第三人劳务费60800元、70000元,现希望双方纠纷解决后,原告亿洋公司尽快付清其剩余劳务费,其不再要求被告龙腾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为在洛南县永丰镇××村建设洛南电池厂,陕西聚琦麟节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琦麟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8日,住所地咸阳市三原县,经营范围包括风力发电等,经营状态开业)与被告龙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龙腾公司承包修建电池厂,工程承包范围以聚琦麟公司提供的该工程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及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的结构、建筑,合同工期一年,合同单价约150000000元,工程资金自筹等。聚琦麟公司为建设该项目工程,于2020年5月经协调另成立陕西宝龙胜节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胜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1日,住所地洛南县永丰镇××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包括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目前经营状态注销),具体负责该项目建设。
2020年6月1日,被告龙腾公司(甲方,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等)与原告亿洋公司(乙方,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该合同由***代表公司签订)签订了《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该合同第一条工作内容约定,乙方对于洛南县风电、电池厂内山体开挖、进行打锚杆、拉网、砂浆喷护、护坡工程进行施工,实际工作内容以设计施工图内容为准。合同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约定,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等行业内规范文件确定;施工中对于需要记取差价的主要材料由甲乙双方进行认质认价,人工费、材料价分别按照政府指导价和认价计入差价;本工程执行国家、省、市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工费的调整文件(按国家定额计价及结算下浮10%作为管理费,税由乙方承担);工程款支付方式,第一个月支付工程进度工程量的85%,后续每月以此类推。报量时间为每月的25日之前,每次核算后15日之前付清所上报的进度款项;工程完工后,乙方及时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甲方收到结算资料后须在15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证,手续办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乙方剩余的所有款项。合同第五条甲方义务约定,按时足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合同第六条乙方义务约定,自觉接受发包人及员工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若有逾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应付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亿洋公司通过***向被告龙腾公司交纳了20万元保证金,并组织工人入场施工,到同年八月份,基本完成了一面坡的山体护坡工程。因聚琦麟公司分包给被告龙腾公司的工程在建设中存在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等情形,导致发生恶性事件。2020年9月7日,宝龙胜公司据此给被告龙腾公司书面通告,要求终止龙腾公司与宝龙胜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020年8月27日,原、被告经友好协商签订《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终止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终止于2020年6月1日签订的《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合同》,双方互不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8月27日之前发生的工程量结算事宜,由***根据原合同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款由被告转入原告公司账户。
同日,被告(甲方)、原告(乙方)和***(丙方)三方签订《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劳务工资代支付协议》,约定:1、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由丙方负责劳务施工的人工工资共计217600元,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前期已支付工资40800元,剩余工资176800元,于2020年8月27日支付20000元,2020年9月11日支付89200元,2020年10月11日支付67600元。2、支付方式,由甲方直接将钱转入丙方卡内。3、如甲、乙双方与业主结算费用低于本协议工资,由乙方承担责任。代支付协议签订后,除甲方前期已支付给丙方工资40800元外,又于当日给付丙方20000元,其余部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向丙方履行。2021年6月18日,原告亿洋公司法人给***转账支付劳务费70000元,***收款后给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并承诺剩余款项以龙腾公司欠付工程款处理完毕之后3日为付款期限,在此期限之前视为剩余款项期限未届满,不得向亿洋公司或法人主张支付剩余款项。本案庭审中,第三人***仍要求原告亿洋公司给付其剩余劳务费,原告亿洋公司及被告龙腾公司均表示同意。
被告龙腾公司除代原告亿洋公司支付第三人***劳务费60800元外,未能结算并给付原告亿洋公司工程款。***交纳的保证金20万元,被告龙腾公司退还***6万元,剩余14万元至今未退还(本案开庭前,经当事人与***协商,***同意由原告向被告主张剩余保证金的诉讼权利,其后与原告结算)。2020年8月18日,原告亿洋公司按其完成的工程量制作《洛南护坡工程结算总价》,自行结算工程总价为784743.15元。2020年12月3日,原告亿洋公司通过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龙腾公司发送律师函,请龙腾公司收到此函后于2020年12月10日之前向亿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保证金合计629200元。被告龙腾公司收到函件后,未支付、退还原告亿洋公司工程款和保证金。现原告亿洋公司起诉本院,要求被告龙腾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保证金及逾期给付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亿洋公司申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延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亿洋公司完成的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陕西延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出具了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工程的工程造价为381257.1元,依据合同按国家定额计价及结算下浮10%作为管理费,扣除管理费后最终鉴定造价为343131.39元。原告亿洋公司因本次鉴定,支付鉴定费1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亿洋公司提交的《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合同》、《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终止合同》、《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劳务工资代支付协议》、收条、转账凭证、现场照片、工程量清单、记录表等图纸、律师函,被告龙腾公司提交的《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合同》、《关于终止龙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陕西聚琦麟节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及陕西宝龙胜节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卷证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合同》及《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终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已完成的山体护坡工程量,被告应当在合同终止履行后,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一方未能给原告结算、付清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并承担逾期给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应付工程款多少,因双方未能结算,在本案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陕西延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后出具的鉴定结果,当事人基本无异议,予以采信,按该鉴定结果扣除管理费后最终的鉴定造价343131.39元(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按国家定额计价及结算下浮10%作为管理费,第六条约定乙方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等)确认原告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由被告支付原告。第三人***在本案诉讼中,要求原告给付其剩余劳务费,原告与被告同意,视为当事人对以前签订的《洛南风电、电池厂山体护坡施工劳务工资代支付协议》的变更,予以准许,第三人剩余劳务费以后就由原告按当事人约定及相关收条承诺予以支付。被告已支付第三人的劳务费60800元,从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扣减后剩余282331.39元,由被告支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保证金140000元,被告无异议,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及逾期退还保证金利息,因双方对合同终止后支付工程款及返还保证金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且双方对工程款至起诉之日也没有结算,据此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即从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逾期给付利息为妥,利息计算分别以欠付工程款282331.39元及未退还的保证金1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1日起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原告提出应从2020年8月28日起计算利息及被告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的观点均缺乏依据,理由不足,不予采纳。鉴定费12000元,因原告与被告终止履行合同后,且在原告给被告提交结算报告后,被告均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与原告进行结算,履行合同义务,故该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陕西龙腾泽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亿洋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82331.3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1日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陕西龙腾泽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亿洋建设有限公司剩余保证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1日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5元,由原告亿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342元,被告陕西龙腾泽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823元。鉴定费12000元,由被告陕西龙腾泽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