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勇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云网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勇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财保53号 申请人:四川云网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6LJ4560,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四川勇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2ACEY49,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男,汉族,1975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担保人:***,女,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申请人四川云网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勇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场镇人民政府待领取的工程款(2018年高场镇年鱼池社区美丽乡村项目)予以查封,保全金额310000元。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川(2021)屏山县不动产权第0××4号〕房产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云网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权证号川(2021)屏山县不动产权第0××4号〕房产,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勇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场镇人民政府应收工程款310000元(2018年高场镇年鱼池社区美丽乡村项目),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四川云网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