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4民初18303号之二
原告:辽宁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沈阳某某公司。
负责人:陈某某。
原告辽宁某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2025年5月19日,沈阳某某公司起诉辽宁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辽0104民初8467号】,该案与本案系同一事实引发的纠纷,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辽0104民初846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