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46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阳同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迎宾大道财富公馆15-3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豫,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之冠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98-C4-18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南阳同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之冠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9日受理后,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豫1323民初10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之冠温室工程有限公司、***146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查封了南阳同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豫R9××**轿车一辆。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2022)苏0213民初4612号民事调解书。2022年9月26日,南阳同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之冠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南阳同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之冠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6000元的冻结或相应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南阳同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9××**轿车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晓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赟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