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天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旭乐德(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天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06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旭乐德(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43181926,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天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46529956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旭乐德(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天言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无锡天诚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06民初3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旭乐德(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无锡天诚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欠款74640.2元,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9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旭乐德(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无锡天诚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