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122民初1644号
原告:漯河市泰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沙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
原告漯河市泰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返还因其代理原告处理报废车辆和相关报废机器设备所得价款853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原、被告协商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由被告负责处理原告的一批封存的报废车辆及机器设备,进行资产评估后拍卖。被告须让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汽车和设备进行评估和拍卖,并提供财政局的资产处置手续,拍卖后被告应及时将所得款项汇入原告账户,如不能达到上述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将上述物品交给被告处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将报废物品得款支付给原告,特提起本诉。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协议书、泰赢公司申请报废处理清单、车辆报废证明、漯河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计量票,证明原被告签订协议由被告代为处理涉案物品及涉案物品价值。
被告***缺席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4日,原、被告补签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由被告负责处理原告的一批封存的报废车辆及机器设备,进行资产评估后拍卖。被告须让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汽车和设备进行评估和拍卖,并提供财政局的资产处置手续,拍卖后被告应及时将所得款项汇入原告账户,如不能达到上述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将上述物品交给被告处理。被告拒绝将报废物品得款支付给原告,引起本诉,但未提供被告得款具体日期。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泰赢公司申请报废处理清单、车辆报废证明、漯河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计量票加以证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受托将原告报废的物品出售得款后拒绝给付原告,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致使原告利益受损且两者有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的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未提供被告具体得款日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漯河市泰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853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21年4月28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9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