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泰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舞阳瑞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民初856号
申请人: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吴城镇后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0WF1Y4K。
法定代表人:邢旭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
被申请人:漯河市泰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孟南工业区纬三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6185349XM。
法定代表人:程伟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漯河市泰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漯河市泰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7.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漯河市泰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冻结被申请人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国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董灵歌
书记员朱伟鹏